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制定、备案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