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六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