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做好后续处理和记录,并在完成召回和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药品召回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