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八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八条 持有人应当明确召回药品的标识及存放要求,召回药品的外包装标识、隔离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在其储存和转运过程中,应当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