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持有人作出药品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发出召回通知,通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召回的原因;
召回等级;
召回要求,如立即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转发召回通知等;
召回处理措施,如召回药品外包装标识、隔离存放措施、储运条件、监督销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