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持有人。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审查评价和/或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等级;

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