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药品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药品信息,要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停止生产、放行、销售、使用。

持有人应当按照责令召回要求实施召回,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药品召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