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