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持有人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对持有人主动召回结果审查,认为持有人召回药品不彻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