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和药品召回等级,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科学制定召回计划。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等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和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等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和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药品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