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调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调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