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