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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草原防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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