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草原防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