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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茧丝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第十六条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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