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执行的标准编号;
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
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他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
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执行的标准编号;
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
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他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