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

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