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