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