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第十二条 《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 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 2.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3. 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 4.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 5. 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