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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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