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