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二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