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