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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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