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八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