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企业发生分立的;

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