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变更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