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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 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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