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