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