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最低下降高度/高应当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的超障高度/高为基础,最低下降高度/高的数值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超障高度/高。航空营运人出于对其飞机的性能、机载设备、飞…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的最低下降高(MDH)不得低于使用以下非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安全飞行的最低高: 第二十六条 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值应当按5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度/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所需要的最低能见度,决定于飞机的分类、最低下降高度/高、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近方式(直…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准则: 第二十九条 确定非精密进近的最低能见度,应当根据最低下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从本规定附件一的表1—2或者表1—3获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