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章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四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注册登记期满前3个月应当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再次注册登记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 第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变更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项内容,必须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注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予以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