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