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号为:

卫脐血干细胞库字[ ]年份第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