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注册登记期满前3个月应当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再次注册登记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专家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的考评结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脐带血质量、服务质量及数据资料共享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