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