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