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