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