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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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