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