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