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