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