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