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