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