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