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一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数额、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在章程中列明,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目录 第一条